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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來源: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瀏覽數:14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應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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